索 引 號 | FZ00100-2707-2020-00054 | 文號 | 榕政綜〔2020〕124號 |
發布機構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0-07-20 |
標題 |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貨運航空加快發展的意見 | ||
內容概述 | 關于進一步支持貨運航空加快發展的意見 |
索 引 號 | FZ00100-2707-2020-00054 | ||
文號 | 榕政綜〔2020〕124號 | ||
發布機構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0-07-20 | ||
標題 |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貨運航空加快發展的意見 | ||
內容概述 | 關于進一步支持貨運航空加快發展的意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貨運航空加快發展,經研究,特制定本意見。
一、洲際貨運航班
對開通福州直達洲際空白航點的貨運定期航班,按照機型及飛行小時給予三年的航班獎勵和貨量獎勵。第一年,大機型往返飛行時間20小時(含)以內的,給予2.3萬元/飛行小時航班獎勵,超過20小時部分給予1.5萬元/飛行小時獎勵;第二、三年航班獎勵分別按第一年標準的85%、70%執行。同時,按照艙單給予進出港貨物貨量獎勵4元/公斤。
中機型按照大機型航班獎勵標準的70%執行。
加密航班、不定期航班及非空白航點航班,按定期航班標準的70%給予航班獎勵和貨量獎勵。
二、亞洲貨運航班
對新開通福州直達亞洲的貨運定期航班,給予三年的航班獎勵和貨量獎勵。第一年航班獎勵6萬元/班,第二、三年分別按第一年標準的85%、70%執行。同時,按照艙單給予進出港貨物貨量獎勵2元/公斤。
加密航班、不定期航班按定期航班標準的70%給予航班獎勵和貨量獎勵。
三、國內及港澳臺地區貨運航班
對新開通福州直達國內及港澳臺地區貨運定期航班,給予不超過三年的航班獎勵。第一年獎勵4萬元/班,第二、三年分別按第一年標準的85%、70%執行。
四、貨運代理
(一)對通過客運航班腹艙載貨的航空貨運代理企業,按照進出港貨物清單給予年貨運增量獎勵1元/公斤。以2016年以來年度貨運量最大值作為基數計算增量。首次進入福州機場從事腹艙載貨的航空貨運代理企業,從第二年起開始享受年貨運增量獎勵。
(二)對在福州新成立物流區域分撥配送中心的貨運航線運營企業,按企業繳納稅款地方留成部分分3年予以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本條款與我市鼓勵加快總部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存在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獎勵。
五、其他事項
(一)大機型是指航班最大業載不低于80噸(含)的機型。中機型是指航班最大業載為40噸(含)至80噸的機型。飛行時間計算以民航局批文或電報為準。
“客改貨”航班平均達不到每周一班或未飛滿一個航季,以及臨時包機航班,視為不定期航班。其中,執飛“客改貨”航班機型為雙通道的視為大機型,單通道的視為中機型。
(二)申請人需提前與元翔(福州)國際航空港有限公司簽署相關協議,向市發改委報備,并簽訂信用承諾書,方可申請獎勵。申請人不得相互串通、惡意套取獎勵,一經發現,全額追回已撥付的獎勵金,將其失信信息納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航線航班獎勵申報按榕政綜〔2019〕10號文件規定的辦法執行。貨量獎勵每航季申請一次,貨運增量獎勵每年度申請一次,由申請人向市發改委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請人基本情況、艙單、申請獎勵金額、對申報材料內容真實性負責的聲明書及市發改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等。申請人為承包運營的,還必須提供獎勵金權益唯一歸屬的協議或承運航空公司出具的具有中國法律效力放棄相關權益的聲明函。
(四)現有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遇有特殊情況,仍按“一事一議”方式確定。
(五)受疫情影響,2020年上半年航空代理貨運量大幅減少,不能真實反映代理單位實績,因此,僅對今年下半年貨運量同比2016年以來下半年貨運量最大值的增量進行考核獎勵,2021年的考核基數仍以2016年以來的年度最大值為準。
(六)本意見由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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